自贸区将不是税收政策洼地

         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2014年 12月  26日国务院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上海自贸区面积将从28.78平方公里扩至120.72平方公里。自此,全国自贸区面积由28.78平方公里增至约480平方公里,扩容将近20倍。同时,第三批自贸区的申报筹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中,全国刮起了一股自贸区热。
自贸区如此火热,是否能给地方带来更多的税收政策优惠?南沙观察盘点了上海自贸区自成立以来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只有短短数条:
1、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条政策已在2014年底向全国推行。
2、对自贸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这条政策实际是照搬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安徽省合芜蚌 2013年试行的税收政策。
3、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融资租赁出口退税已在2014年10月向全国推行。
4、对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 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上是 25吨以上飞机进口环节税由之前4%上调至5%。
5、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6、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这条政策与之前各地保税区的政策基本无差别。
7、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8、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9、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目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看来,之前业界所期待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出台。同期,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除法律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一些地方想通过自贸区的牌子,获得国家优惠政策,投资源源涌入,地方经济迅速腾飞的想法被完全杜绝了。
一方面是自贸区扩围,另一方面是优惠政策清理取消,这一加一减,含义深刻,耐人寻味。中央增加自贸区试点,却又清理和取消各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这明确释放出一个信号———自贸区是“创新高地”而不是“政策洼地”,自贸区重点不在于优惠措施、政策倾斜,而在于改革探索、制度创新。总理多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出,国家并不会给自贸区任何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自贸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改革高地。自贸区的核心工作是向全国推行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负面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清单、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责任清单。
由此可见,自贸区将不是税收政策的洼地。地方政府再不可通过减税让利这种慷纳税人之慨的行为来拼抢资源、恶性竞争,而是要通过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自我革命”,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进而赢得竞争优势,这将是今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常态。如何转向服务型政府也将成为以后自贸区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转自《南沙观察》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