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三条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四条 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三)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经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及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
(二)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10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前3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给予奖励。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新设立及新迁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对新迁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企业在申请第十一条(一)、(二)、(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
 
第四章 提升能级奖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二)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本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请时仍在申请单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十六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请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请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十八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节 创业投资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本节所指创业投资人才,仅指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即设立在南沙区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人才的奖励条件为: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二)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
(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二十二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落户奖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二十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二十五 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七章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从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第二十七 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营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给予奖励:
(一)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的扶持奖励力度:
(一)飞机租赁项目补贴。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租赁的单机类SPV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空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二)船舶租赁项目补贴。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运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九章  企业上市奖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加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包含拟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
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及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作为我区的后备上市企业:
1.在南沙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近3年连续盈利的优先考虑;
3.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我区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
4.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已通过企业上市决议,并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5.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资格,区金融工作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
(三)区金融工作局对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库,取消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认定资格。
 第三十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四)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250万元补贴。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补贴;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贴。
(五)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纳入我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南沙区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七)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八)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叠加享受奖励。
 
第十章  申领兑现程序及申请材料清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其中,融资租赁企业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7月30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7月30日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金融企业(符合第二十八条的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除外)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提交申请文件,需提交原件予以核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区金融工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金融企业的认定:区金融工作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统计、投促、工科信、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意见,并同时确定企业统计关系、有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在税务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等情况;
2.奖励金评审:区金融工作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函商统计、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核实企业经济贡献数据,提出金融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对人才奖励的程序和资金安排参照区组织部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评审小组会议审定
区金融工作局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统计局、工科信、组织部、投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区金融工作局将支持对象拟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在政策兑现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金融工作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金融工作局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定期通报
财政局应将奖励金拨付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区政府通报。
(六)事后抽查
区金融工作局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享受本实施细则项下扶持奖励政策之日起十年内,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重点租赁项目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与区金融工作局签订的飞机、船舶等租赁项目合作协议(备忘录)规定的补贴奖励支付时间,向区金融工作局融资租赁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与拨付
 区金融工作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纳入金融服务业扶持范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7.银监会允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证明文件(原件查验,仅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8.下属企业名单及下属企业股东结构图(仅限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提供);
9.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金融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10.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基金销售、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企业提供)。
(二)申请金融企业落户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南沙区金融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申请金融企业经营贡献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南沙区金融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6.企业管理团队人员、专业人才名单及证明材料,企业内部奖励分配方案。
第三十五 融资租赁企业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沙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件;
3.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4.企业上一年度投放的项目汇总表;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6.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沙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件;
3.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4.企业上一年度投放的项目汇总表、资金投放相对应的银行流水账目及承租方支付租金等价款凭证;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6.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7.企业进出口货值的证明材料;
8.企业提交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营业收入统计表;
9.申请期内企业缴纳税收明细表;
10.企业提交融资租赁上一年度新增业务合同额与年末合同余额统计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11.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三)申请项目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奖励
(1)《南沙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件;
(3)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4)《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申请表》;
(5)申请补贴项目融资租赁合同,与项目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直租项目,需提供设备购买发票,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需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证明材料;
(6)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7)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2.跨境融资业务补贴
(1)《南沙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文件;
(3)企业跨境融资贷款合同;
(4)申请期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明细表;
(5)归还贷款利息证明文件;
(6)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表、银行扣税流水;
(7)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四)申请重点租赁项目(SPV)扶持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沙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SPV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3.区金融工作局按照规定与项目方签订的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备忘录);
4.重点租赁项目申请扶持资金的函;
5.飞机、船舶等跨境租赁项目需提供重点租赁项目汇率证明文件及进出口货值的证明材料;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五)申请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行业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行业协会)营业执照;
2.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3.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项目情况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计划书;
5.南沙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南沙新区金融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南沙区商业保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
4.新设立的须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6.区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南沙新区金融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南沙区商业保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5.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区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南沙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查询文件复印件;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
4.注册设立的须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迁入设立的提供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需提供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南沙区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
6.南沙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7.区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南沙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查询文件复印件;
3.申请奖励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南沙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7.区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提升能级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企业入选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世界企业1000强排行榜、中国500强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四)南沙区提升能级奖励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五)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第三十九条 人才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骨干人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4)企业对南沙的经济贡献情况(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高管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三)创业投资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南沙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复印件(原件查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查询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通过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及纳税清单(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由区地税局出具);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关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相应纳税情况的说明;
5.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南沙区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7.南沙区创业投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8.区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南沙区办公用房补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四)租用办公用房的:
1.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3.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五)购置办公用房的:
1.房屋购买合同;
2.《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3.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十一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南沙区要素平台业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会员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及会员企业纳税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查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等。
第四十二 企业上市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须提交下列资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入库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文件及复印件;
3.近三年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4.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说明;
5.企业制定的上市计划及上市工作进展和遇到的主要困难的情况说明;
6.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文件及复印件;
7.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的复印件;
8.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9.企业获得境内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10.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11.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后备上市企业申请入库的,应提交上述第1-8、10、11项材料;上市企业申请入库的,应提交上述第1、2、9-11项材料。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创新层),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进入创新层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辅导期满并通过证券主管部门验收,申请资助的后备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4.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境内已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或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4.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南沙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上市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协议及对应收据;
4.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5.南沙区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6.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员工申请股权激励及其后续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补贴(资助、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纳税证明(企业员工因股权激励行权或转让相关股份的纳税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员工因行权获得激励股权或处置转让激励股权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区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及虚假注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享受广州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上市企业、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企业,区在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后,给予配套奖励。
(三)企业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细则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收入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称“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控制力。
 本实施细则所称“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对省市区三级地方经济贡献;“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第四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金融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区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请资料;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五十二 本实施细则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