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州市金融办发布《南沙2015年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引进和新设一批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穗港金融合作新机制、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等诸多亮点。
作为南沙新区跨境金融的发展重点,粤港澳金融合作方面包括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港澳人民币保单资金回流、融资租赁对外资怎么统一标准、双向资金池、个人投资等创新试点工作,目前都在紧密推进和衔接。
亮点1
引进和新设创新型金融机构
根据《实施方案》,南沙将引进和新设一批创新金融机构,将争取国家批准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争取中国保监会尽快批复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争取中国证监会尽快批复设立一家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并且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方案指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
方案还指出,将推动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亮点2
支持保险、基金产品互认
《实施方案》提出,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按规定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在《CEPA安排》框架下,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
在CEPA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
亮点3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在南沙自贸区内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值得提出的是,《实施方案》指出,区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和个人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亮点4
加快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实施方案》提出,尽快出台跨境人民币贷款实施办法。争取南沙新区内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穗港企业间开展跨境委托贷款业务。
争取降低跨国企业集团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准入要求,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在南沙新区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流动枢纽以及粤港澳台资金结算中心。
另一方面,南沙将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境内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州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按规定调回使用;推动广州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与港澳跨境人民币业务。研究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广州南沙2015年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以及《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有关金融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将南沙打造成为广州金融的创新高地和新增长极,现就南沙2015年金融创新发展重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引进和新设一批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壮大金融组织体系
(一)争取国家批准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广东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争取中国保监会尽快批复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争取中国证监会尽快批复设立一家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市金融局牵头,广东证监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配合)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市金融局牵头,广东证监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配合)
(五)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广东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广东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七)推动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商务委等配合)
(八)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广东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九)推动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广东银监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国资委配合)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要素交易平台。(市金融局、市商务委牵头,广东证监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十二)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南沙新区开展业务。(市金融局牵头,广东银监局、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完善穗港金融合作新机制,建设穗港金融共同市场
(十三)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按规定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提供服务。(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四)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广东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广东证监局牵头,市金融局等配合)
(十六)在《CEPA安排》框架下,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十七)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十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十九)在CEPA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市金融局牵头,各驻粤金融监管部门、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加快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营造国际化市场化融资环境
(二十)尽快出台跨境人民币贷款实施办法。争取南沙新区内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穗港企业间开展跨境委托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一)争取南沙自贸区内银行机构探索从境外吸收同业存款融入人民币资金并向境外机构发放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二)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三)争取降低跨国企业集团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准入要求,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在南沙新区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资金流动枢纽以及粤港澳台资金结算中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四)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境内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和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争取南沙自贸区内银行机构与境外同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银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州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按规定调回使用;推动广州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其境内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营运资金。(市发改委、市金融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配合)
(二十六)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商务委、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七)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与港澳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八)研究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十九)引进包括港澳资在内的保险资金投资南沙开发建设,重点推动港澳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单保险资金投资广州南沙开发建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局、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投融资便利化
(三十)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广东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一)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市商务委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二)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广东证监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委等配合)
(三十三)推动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支持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广东证监局、市金融局、广州海关等配合)
(三十四)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市金融局牵头,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五)在南沙自贸区内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六)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七)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发改委牵头,广东证监局、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八)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对外放款比例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三十九)区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和个人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与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其他驻粤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重点吸引香港的投资机构参与;启动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市金融局牵头,市商务委、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配合)
(四十二)在南沙新区启动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市商务委牵头,市金融局、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三)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
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四十四)构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市金融局牵头,各驻粤金融监管部门、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五)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机制。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及企业主体的本外币数据信息,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并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其他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六)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建立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其他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七)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健全对区内个人跨境投资的资金流动检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其他驻粤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市金融局、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六、保障措施
(四十八)进一步完善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工作领导小组金融发展专责小组机制,增加“一行三局”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建立南沙金融创新工作会商制度。(市金融局牵头,各驻粤金融监管部门、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等配合)
(四十九)尽快成立南沙金融工作部门,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局”、金融机构等抽调一批干部到南沙金融工作部门任职。(市编办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各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局配合)
(五十)尽快制定南沙新区吸引境外高层次金融人才优惠政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委组织部等配合)